【案情简介】:某小区多栋楼于2006年至2007年间陆续完成竣工验收备案,工程质量均合格。多年后,楼幢外立面的大理石石材出现不同程度的脱落现象,危及人身财产安全。2020年4月,该小区业主大会作出决议,同意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外墙面进行维修。2021年,经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,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。随后,物业公司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出具预算审核报告,审定维修工程预算总金额。2022年3月,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,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审定金额拨付维修资金。小区业委会以开发商施工质量缺陷导致外墙脱落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开发商赔偿维修费用。案件审理中,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,结论为:外墙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是导致石材脱落的主要原因;不利因素在时间上的累积是次要原因。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70%的维修费用及相关合理支出。开发商不服,提起上诉。
【争议焦点】:
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外墙维修责任?
【裁判观点】:
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,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,应对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,为保障安全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,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费用,符合法律规定。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保修责任约定,不影响业委会在本案中主张侵权损害赔偿。
业委会提供的预算审核报告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拨款记录,能够证明维修费用的合理性。法院结合鉴定结论(质量缺陷为主因、时间累积为次因),酌情确定开发商承担70%的责任比例,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开发商主张维修费用过高、责任比例不当等意见,因证据不足,未被采纳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(来源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2022)京03民终16785号)
【参考价值】:
1. 开发商对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,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主张权利。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七条、第二百三十八条)
2.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共有部分,应符合法定条件,并经业主共同决定。维修费用可依据预算审核报告及资金拨付记录作为认定依据。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一条)
3. 法院在确定责任比例时,会综合考虑质量缺陷原因、时间累积因素、当事人举证情况等,酌情划分责任。(本案裁判要旨)
4. 当事人对维修费用金额有争议的,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供有效反证,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后果。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)